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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新规 对恶意串通和合同转包行为将严惩

发布时间:2020-01-02 15:47:00 点击:

政府采购恶意串通和合同转包行为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的“顽疾”,其性质之恶劣,负面影响之大,不言而喻。《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河北省财政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严防严惩政府采购恶意串通和合同转包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严防严惩政府采购恶意串通和合同转包行为提出五方面意见。

 

  “此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突出联合公安和审计等部门共同监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的责任;三是《意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更利于执行。我们出台《意见》旨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特别是工程类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明确五项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依法履职

 

  《意见》明确了采购人五项主体责任。一是完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包括:明确相关人员信息;明确标的物有关信息;确定最高限价;科学合理确定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二是严格资格审查。采购人要依法加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经采购人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代理机构可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审查投标(响应)供应商当中是否有已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如有则依法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三是严禁与供应商恶意串通。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扎牢防范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制度笼子。四是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合同转包和合同履约验收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具体人员。五是及时拨付合同资金。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合同资金,不得违法向合同以外第三方拨付合同资金。

 

  明确四点注意事项要求严格依法评审

 

  在评审方面,《意见》明确了四点注意事项。

 

  一是评审要求。例如,要求采购人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选派采购人代表,并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发表影响公平竞争的言论;采购人、评审专家应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采购人、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等。

 

  二是注意审查发现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恶意串通行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如若发现投标人存在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则投标无效,并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三是维护评审秩序、监督评审。代理机构应当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鼓励举报监督。对举报的串通投标、恶意串通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代理机构评价系统中对进行举报的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给予10分的加分;采购人应当对进行举报的采购人代表给予表扬,同时,要对进行举报的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予以保密。

 

  三方面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技术水平

 

  首先建立政府采购串通预警系统。各级财政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密切协同,联合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建立政府采购串通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技术水平。

 

  其次,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加强对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等信息的保密管理,防止泄露;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为串通提供便利。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查询投标(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另外,健全交易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场所区域内建立全覆盖、无死角、全过程、高保真的视频监控系统,并做好视频档案保存工作,保证全过程可追溯,为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线索证据资料。

 

  加强查处打击力度提高采购信息透明度

 

  《意见》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恶意串通和合同转包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移交,及时开展侦查,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各部门要做好协作配合,并依法移交。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恶意串通、转包行为依法处理。

 

  此外,《意见》还明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等媒体依法及时公开采购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各自法定媒体上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公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信息。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宣传,鼓励社会参与政府采购监督,共同打造河北“阳光采购”。

 

  “下一步,我们还准备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事前监管的文件,从而实现对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最后透露。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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