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优化营商环境招招直击“痛点”
该省财政厅出台《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针对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降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五大方面提出细化要求
本报讯记者袁瑞娟通讯员葛育军报道云南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了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降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 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五大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方面,一是依法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公平竞争。消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要坚持公开公平、承诺进驻的原则,不得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之外设置门槛和限制。二是依法保障采购代理机构公平竞争。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成名录登记后,即可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通过备案、登记、审核等方式,或者以设置本地分支机构名义,限制或变相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从业资料;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以及比选方式,或者通过投资审批中介超市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三是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的,应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四是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整改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及时修订或废止有关文件。梳理取消公共资源交易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采购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在降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方面,一是清查政府采购相关收费事项。全面排查清理本地区政府采购收费事项,坚决制止和杜绝乱收费。二是减少投标(响应)证明材料和纸质材料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三是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免收投标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确需收取投标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银行保函方式收取。四是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账款。五是鼓励开展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规定,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前提下,鼓励对有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在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提升办事和服务效率方面,一是全面实现政府采购事项网上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运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督促采购人上线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推进政府采购备案、审批和核准事项“网上办”“不见面”,全面取消线下纸质办理。逐步实现相关政务服务“一部手机办事通”。二是加快实施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积极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探索实施网超直购、电子反拍、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三是积极推进管理、交易平台间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性。
在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条件方面,一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继续采用预留份额和价格扣除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政策。。二是探索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贷款。鼓励按照“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探索支持中小企业以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卖场交易流水等进行信用贷款。
在加强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措施方面,一是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夯实主体责任。二是加强督查整治。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加大对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要求,及时将政府采购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报送至“互联网+监管”平台。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云南分网(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四是加强联合惩戒。各级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要及时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失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