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10月7日-10月13日)
0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一是更大力度放权。二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三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四是突出政务公开透明。五是严格责任追究。(消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02住建部: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
近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网站获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住建部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提出了意见,分别是: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强化保障措施。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消息来源:国家住建部网站)
03住建部: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其中,涉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的有如下几项:建企资质核准(新企业无资质的),不再提交“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改为承诺。建企资质核准,不再提交“申报业绩核查的证明”,改为承诺。建企资质简单变更,不再提交“企业章程”,改为承诺。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不再提交“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改为告知许可机关。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社保证明”,改为承诺。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不再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消息来源:国家住建网站)
04四川首次开展跨区域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远程评标
四川省德阳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大型核心设备维护服务项目采购于近日顺利完成,这是四川省首次开展的跨区域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远程评标。此次异地远程评标工作由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场)与乐山市、南充市两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场)共同完成。项目采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网上开标、异地远程评标模式,评审过程中的音频、视频资料进行同步传输并保存。评标时,由3名德阳专家、1名乐山专家及1名南充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标专家通过异地远程评标系统开展异地评审,实时在线交流、打分,评标结果及评标报告由系统自动生成,评标专家共同完成确认。
此次异地远程评标,有效地解决了评标流程复杂和“熟面孔”、“老关系”等疑难问题。一方面打破了软件环境限制。评审电脑无需安装相关评标软件、搭建软件环境,评审专家直接通过浏览器web方式实现一键登录并进行评审,有效减少了异地远程评标的前期调适流程,降低了与各地开展异地远程评标的工作难度。另一方面打破交易壁垒限制。通常情况下,政府采购活动抽取的评标专家有一定地域限制,供应商与“熟面孔”评标专家勾结围标串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开展异地远程评标将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消息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05山东强化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要求采购人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查找是否存在因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导致未按照标准支付劳务报酬;将劳务报酬转嫁给代理机构、供应商;未按规定合理确定报酬并将报酬纳入预算管理等问题。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采购人应当提出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期限,切实有效地进行整改。对拒绝开展自查或者在自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还明确,近期将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专家库管理系统中的专家评价功能,提高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评价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保密性,督促评审专家规范评审行为。将阶梯抽取概率等纳入评审专家激励措施,优先抽取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评审专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审专家不再续聘。还要进一步健全、畅通违规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对查实的违规评审专家,坚决清除出库,永不录用。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有迁就、纵容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行为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采购人向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评审费用的行为予以通报。
此外,山东省财政厅还强调,自10月1日起,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开《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并在支付表“备注”栏中写明报酬支付主体,接受社会监督。为切实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形成长效机制,省财政厅决定自今年第四季度起,建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季报制度。(消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06河北:开展清理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近日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具体要求。河北省财政厅明确,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一条重点清理和纠正的十项问题,对所辖区域内(含省财政直管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相关清理结果由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年10月1日前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及电子版报送设区市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将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年10月15日前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及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
此外,河北省财政厅还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设有《通知》第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凡在线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的,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代理机构均一律免费提供,不得向报名供应商收取任何采购文件费用。(消息来源:河北省财政厅网站)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