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皇岛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秦皇岛国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迎秋里39栋1104
法定代表人:邵凯 (身份证号:13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
根据《秦皇岛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秦监建字〔2018〕2号)要求,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在代理北戴河新区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代理北戴河新区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部分采购项目中存在评分标准不具体,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二)超越委托代理权限在合同履约验收单上盖章;(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的规定。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你单位在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2018年12月2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财罚先告字〔2018〕第1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对你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20000元交至:秦皇岛市财政局,开户行:建行港口支行,账号:1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财政厅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财政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7000045
本决定书将在7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和秦皇岛市财政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一年。
秦皇岛市财政局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