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发改委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整改意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提出反馈意见,
邮箱地址为:fgwzbk@163.com
信函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8207室 招投标科
2019年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整改意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租借资质、串通招投标、买标卖标、歧视排斥投标、违法转包分包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
(一)明确部门职责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承担相应的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制度和规定;按职权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行为进行查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
2、住建、交通(含港口)、水务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
上述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3、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的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审批和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
5、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
6、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平台的运行、服务相关工作,配合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招标投标和建设领域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配备不少于2人以上的招标投标工作行政监督人员,且要按照省相关部门要求配齐电子行政监督设施(如“招管通”)。
(二)明确当事人职责
1、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以向相关部门备案和他人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2、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依法依规代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等招标活动,在委托范围内共同履行招标人义务并承担招标人责任。
3、投标人依法自愿参加投标活动,对投标活动过程和投标文件负责。
4、中标人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履行承包人责任。
5、行政监督人员应在部门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职尽责,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设备设施。
二、进一步明确规定
(三)严格落实招标管理规定。招标人(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凡是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招标方式和调整招标规模范围;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会议决议形式代替招标核准事项和代替招标活动;不得扩大抢险救灾项目范围。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不得擅自增设资质要求;不得设置企业资质标准配置以外的人员要求;不得设置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不得提出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四)严格落实投标管理规定。投标人依法参加投标活动,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独立参与投标活动。不得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租借资质投标围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买标卖标等。
(五)严格标后管理规定。项目业主作为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实行对主要负责人“押证”施工、逐日考勤登记、负责人更换等制度。对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约定人员不符的施工单位,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肢解后转包、分包;严禁将分包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对于经许可更换人员,要报原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严禁注册人员挂靠和出借证书;不得有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约定人员不符等行为发生。
三、进一步创新监管
(六)加强对投标人和招标人的管理,禁止各种形式的串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投标人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递交;
(3)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5)拟中标人协同其他投标人搞虚假投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7)投标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招标人
(1)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3)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投标人违反本款(1)~(6)条、招标人违反本款(1)~(4)条规定的,视同串通投标。
3、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且使用经过国家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并于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实现对接的交易平台的,通过开标现场对比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信息(MAC地址、CPU序列号、计算机名、硬盘序列号),发现一致的,视为投标文件雷同。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予以立案调查是否为串通投标。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文档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查询每个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档属性,发现一致的,视为投标文件雷同。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予以立案调查是否为串通投标。
5、被依法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七)严格授权委托人管理,有效遏制串标。采用纸质形式招标投标的,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标段,招标人应将“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须提供经本人签字的被授权人在该投标单位的社会保险证明”写入招标文件。
(八)加强投标保函管理,增加串标成本。推广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探索使用电子保函。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招标人使用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凡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银行保函应当由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或者外埠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账户出具,或由担保机构出具。
(九)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形成遏制串标威慑力。各县区、各部门每年要组织不少于2次的执法检查,可采取交叉检查、联合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对一些典型案例,要进行全市通报,在社会上形成打击围标串标的舆论氛围。
(十)规范评标专家行为,防止招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严禁以招标文件之外的标准评审。评标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每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严禁由一人审查一份的评审方式。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及相关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1、建立或参加评标专家微信群;
2、搭伴前往同一地点且参加同一项目评标;
3、招标人、投标人私下接触评标专家;
4、代理机构或业主单位等有关单位车接车送评标专家;
5、在评标场所外迎候接触评标专家;
6、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7、不得有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行为;
8、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一)规范评标专家抽取,鼓励使用异地专家评审。对于单项工程(标段)合同估算额5000万元及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选择使用外地专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提前1个工作日抽取。行业部门对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对未使用标准招标文件的重要工程招标以及技术复杂的设备采购,提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专家论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对未使用标准招标文件的重要工程招标以及技术复杂的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发售前,提倡由第三方或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合理性进行论证,参加论证人员要对论证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凡在我市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要将单位营业执照、在秦机构从业人员名单、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对于未取得招标师、造价师、建造师职业资格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单位人员参训比例不低于75%。严禁借用资质,严禁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严禁实行垄断经营。
(十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招投标人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在招投标交易场所、平台、官网公布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有关投诉举报要登记台账,件件有着落。
(十五)鼓励支持市招标投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行业数据的统计分析,努力探索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支持有关单位对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管理性服务进行政府购买服务。
四、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建立惩戒机制,加强信用监管
(十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严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建设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法等主要以价格为竞争方式的,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对中标人依法取上限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中,加强对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和违法行为记录的应用。
2、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人员存在规避招标、租借资质、串通招投标、买标卖标、歧视排斥投标、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罚处理。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等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年至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招标投标法》等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意见规定尚未达到违法情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至少3个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7)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刑事判决,认真执行“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冀发改招标〔2009〕353号),对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公告媒介包括“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信用秦皇岛”并同步推送至“”信用河北”“信用中国”,公告期一般不少于1年。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尚未达到违法违纪情形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按以下方式进行问责或惩戒,即发现1次的,可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等问责形式;发现2次的,要给予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内部通报批评等问责形式;发现3次以上或问题情节较重的,除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理措施外,还要纳入到“失信企业或个人”名单,在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告,公告期3-6个月。
5、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凡不依法依规受理投诉举报的,一年内发现1次的予以批评教育,发现2次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行政监督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招投标严重违法现象长时间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6、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市场纳入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监管。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法治环境。
7、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到“失信企业和个人”名单,在秦皇岛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告,公告期1年。
8、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意见由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发布前市、县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各部门对其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