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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依法整治围标串标行为 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21 19:33:00 点击:

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依法整治围标串标行为

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省委第七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任务,进一步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围标串标行为,参照其他省市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有关做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法监督,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处理力度。

各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监督检查或上级交办的涉嫌招投标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冀发改招标〔2009〕353号),对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外进行公告。公告媒介包括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信用秦皇岛等,公告期一般不少于1年(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6个月)。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营造良好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二、大力推进电子招投标,运用技术手段打击围标串标。

对于使用经过国家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有关平台,通过对比投标单位的MAC地址(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一致的,可视为投标文件雷同,将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处理。

三、加强投标人管理,有效遏制围标串标。

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施工标段,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并在开标现场提供被授权人在该投标单位的近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四、加强投标保函管理,增加围标串标成本。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支持招标人选择使用银行保函的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1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使用投标保函。投标保函必须从企业注册地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开具。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形成遏制围标串标威慑力。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交叉检查、联合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全市通报,在社会上形成打击围标串标的舆论氛围。

六、规范评标专家行为,防止招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

严禁建立评标专家微信群;严禁评标专家搭伴前往同一地点评标;严禁招标人、投标人私自接触评标专家;严禁代理机构或业主单位等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车接车送。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严肃追责问责。对有关评标专家,将给予6个月至1年的暂停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资格;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委监委部门查处。

七、规范评标专家抽取,鼓励使用异地专家评审。

对于单项投资合同估算额大于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抽取应选择除秦皇岛市以外不少于2个设区市的相关专业评标专家。行业或相关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招投标人合法权益。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在招投标交易场所、平台、网站公布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有关投诉举报要件件有着落,凡不依法依规受理投诉举报的,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追着问责。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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