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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万的工程!5家单位因投标文件雷同,保证金被没收!

发布时间:2018-11-05 19:11:00 点击: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泉建招字[2018]120 号

泉州开发区西片区第一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于 2018  10 月 30日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处开标,已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毕,现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2、评标办法:简易评标法

3、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1)、福建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鑫永鸿建设有限公司:根据评标平台显示,这三家投标单位 MAC 地址雷同: MAC 地址:08-62-66-83-42-EF 、CPU 序列号;BFEBFBFF000306C3、硬盘序列号:WD-WCC3F7XLV1EU 均一致,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 年修订版)投标须知 20.6 条款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投标须知 18.3 条款,其投保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2) 、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 据 评 标 平 台 显 示 , 这 两 家 投 标 单 位 MAC 地 址 雷 同 : MAC 地址:C0-3F-D5-98-7C-E7 00-E0-4F-68-11-BD、CPU 序列号;BFEBFBFF000306A9、硬盘序列号:WD-WCC3F4333105 均一致,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 年修订版)投标须知 20.6 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投标须知 18.3 条款,其投保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4、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原因及依据:无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郭锡明、卢丽玲、游海娟、洪祖逐、严丽仙。

6、公示时间:公示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

7、联系方式:

8、异议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9、监督部门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局

地址: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 0595-22356096

日期:2018 年 10 月 31 日

处罚出处:

公示中提到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 年修订版)投标须知 20.6 条款,具体指什么内容呢?

自2018年8月1日起,福建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如有)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

2、记录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和CPU序列号信息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所记录的在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除外)。

3、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技术文件(如有)的内容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内容雷同率超过80%的

4、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如有)没有记录软硬件信息或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校验认定被篡改的。

同时明确: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件原文:

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

个性特征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经商省发改委,现对投标人递交的以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下称“电子投标文件”)个性特征雷同认定及处理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电子投标文件的个性特征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雷同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如有)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的,或记录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和CPU序列号信息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所记录的在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除外),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2、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和CPU序列号信息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雷同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3、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技术文件(如有)的内容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内容雷同率超过80%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二、投标人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扣分。涉嫌犯罪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如有)没有记录软硬件信息或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校验认定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四、招标人应当将上述情形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对未按本指导意见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应责令改正。

五、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冀公网安备 13030502000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