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投标,却让项目停摆?警惕政府采购中的“职业投诉”新变种
一场关于“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的投诉风暴,正让许多政府采购项目陷入停滞,而发起投诉的公司却从不参与投标。
最近,财政部国库司的一则问答在政府采购圈里引发了不小的波澜。提问者反映了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有一家公司,自己不参与任何项目投标,却对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发起质疑、投诉和检举,且理由高度一致——均指向“评分设置不量化、不细化” 。
他们援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强调“评分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并搬出财政部指导案例9号作为佐证,动辄要求停止采购活动。这一行为让不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头疼不已:这种“职业监督”究竟是维权还是骚扰?评分标准到底怎样才算“量化细化”?
“量化细化”,一个没有统一答案的考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国家目前确实没有出台一套绝对统一的操作标准。
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中明确了两点关键信息:评审因素的设置权在采购人手中,只要不违法违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定;同时,关于如何操作“细化和量化”,将在下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
这意味着,“量化细化”并非一个可以机械套用“小数点后几位”的数学公式。不同项目需求千差万别,法律也允许评分因素存在合理的区间划分,只要与采购需求对应并设置不同分值,即视为合规。然而,正是这种“没有标准答案”的状态,成了职业投诉人攻击采购文件的万能武器——只要咬定“不够量化”,采购人就很难拿出国家标准来反驳,从而陷入无休止的争论。
指导案例9号被“用歪了”?
在这些投诉中,财政部指导案例9号被频繁引用。但事实上,该案例的背景是一个具体的仓库资格招标项目,其焦点在于评分因素使用了“优、良、中、差”等模糊表述且无对应判断标准,导致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
这并不能推导出“所有评分因素都必须精确到唯一数值”的结论。87号令原文表述是“量化到相应区间”,而非“量化到唯一数值”。一些职业投诉人故意忽略“区间”二字,将“量化”曲解为“数字化到极致”,试图用同一把尺子丈量所有项目。
是监督权,还是恶意骚扰?
面对“不投标只投诉”是否算恶意的追问,国库司的答复是: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恶意投诉要担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恶意投诉行为,可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但现实困境在于,“多次投诉且理由相似”并不当然等于“恶意投诉” 。只要投诉人没有捏造事实,哪怕理由牵强,财政部门也很难直接认定其恶意。这就形成了一个灰色地带——一些“职业投诉人”专门“找茬”,成本极低,却给采购人、代理机构乃至真正想参与竞争的中小企业带来了高昂的时间成本和项目延误成本。
有地方财政部门就曾处理过类似案例,投诉人因不满评分标准,反复以“未依法量化和细化”为由投诉,最终因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更有甚者,如江苏昆山查办的一起案件显示,王某控制多家公司在全国多地报名投标后即发起质疑投诉,以此要挟中标单位支付“和解费”,最终因敲诈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如何自保?
面对这一局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坐以待毙,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策略:
1. 扎实编制采购文件:参考同行业优秀案例,尽量将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逐条对应,做到有区间、有分值、有具体描述。能数字化的尽量数字化,不能数字化的也要给出明确的判断维度。
2. 谨慎设置加分项:对“优于采购需求”的指标设置需格外慎重,确保其确实“影响采购项目质量”,避免设置无关痛痒的加分项授人以柄。
3. 沉着冷静,依法应对:遇到投诉时,先自查评分表是否存在明显硬伤(如“优、良、差”无标准)。若无硬伤,则正常应对,必要时可请法律顾问协助。
4. 收集证据,反映恶意行为:若发现同一主体反复对多个项目提出相同理由的投诉,且无事实依据,应注意收集证据并向财政部门反映,主张适用94号令关于恶意投诉的规定。
写在最后
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在保证公平竞争与提高采购效率之间寻求平衡。过度追求“量化细化”到极致,表面上是为了公平,实则可能让采购文件变得冗长繁杂,增加各方参与成本。
而那些打着“监督”旗号的职业投诉人,正是利用制度张力,将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异化为阻挠采购的工具。制度的完善需要时间,但在那之前,采购人把每一次文件编制都当成“防御性写作”——不是为了应付投诉,而是为了让真正优秀的供应商能够脱颖而出,让公共项目能够顺利推进,这或许才是回应此类乱象、回归采购初心的最好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