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百万招投标暗箱操作 检察机关精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
看似规范的企业招投标流程,背后却暗藏权钱交易的利益黑幕。男子赵某某利用担任企业采购管理经理、招投标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接受潘某某请托,为相关企业在招投标项目中违规提供帮助、泄露核心报价信息,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114万元,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2026年2月10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潘某某提起公诉。3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25年5月29日,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相关人员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报案,称公司原采购管理经理赵某某在劳务外包招投标项目中,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与外部人员勾结,收受贿赂,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核查,发现该案涉及企业核心流程,涉案金额巨大。2025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案件立案后,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同步介入侦查,检察官提前对接案件,全程跟进侦查进展,围绕案件核心侦查方向,从证据体系构建、法律适用界定、侦查取证重点等多个维度,向公安机关提出引导取证意见,为后续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筑牢坚实基础。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全面掌握了赵某某、潘某某的犯罪事实,于2025年8月20日分别抓获二人,二人到案后,对其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侦查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引导意见,同步开展涉案资金查控工作,依法冻结了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涉案赃款114万元。
在后续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案件侦查进展,针对案件办理中出现的证据细节问题,多次与侦查人员召开案件会商会议,调整引导取证方向。侦查机关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全面调取了相关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印证体系。
2026年1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赵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潘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将案件移送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阶段,检察官对全部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逐项的审查,先后多次依法讯问两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案件的完整犯罪事实清晰呈现。
2020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赵某某先后在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文化配送有限公司担任采购管理经理、采购专家,牵头负责公司劳务外包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掌握供应商准入推荐、招投标流程管理、投标核心信息知悉、中标结果审批等多项职权。2021年,某公司希望参与赵某某公司用工项目招投标,该公司相关人员遂找到熟悉行业资源的潘某某,委托其牵线搭桥,帮助企业中标该项目,并承诺给予相应的居间费用。
随后,潘某某主动联系赵某某,提出请托事项,并明确表示事后会给予相应的感谢费。赵某某为利所惑,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先将该公司推荐纳入招投标供应商名单,使其获得参与投标的资格,在第一轮招投标开标后,又获取了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区间,并将该核心商业信息泄露给潘某某,以使得该公司参考调整第二轮报价,在投标中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最终顺利中标。
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潘某某在收到中标公司支付的居间费用后,向赵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好处费,先后向赵某某转账共计114万元。
检察官对全案证据进行了逐项核查、交叉印证,针对涉案114万元的犯罪数额,检察官逐笔核对了潘某某的银行转账流水,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确认每一笔转账均与请托事项相关,最终准确认定涉案行贿、受贿数额。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本案现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
检察官在多次讯问过程中发现,两名涉案人员虽在侦查阶段对核心事实作出供述,但认罪态度存在明显的认知偏差,且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认知。赵某某始终将自身行为界定为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认为其并未直接干预中标结果,仅透露报价区间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对利用职务便利换取利益的行为性质存在根本性认知错误;潘某某则将涉案行为等同于行业内常见的居间撮合,认为其只是牵线搭桥,并未直接参与招投标流程,对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均存在严重误解,对检察机关的罪名认定存在较强抵触情绪。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官将认罪认罚教育引导与证据固定、释法说理、退赃挽损工作深度融合,推动涉案人员从被动供述向主动认罪、真诚悔罪转变。
针对赵某某提出自己并未利用职务便利的辩解,检察官让其直面证据、认清事实,从根本上打破其侥幸心理;针对潘某某提出自己的行为只是合法居间、并不违法的辩解,检察官明确其行权钱交易的本质,厘清合法居间服务与刑事行贿犯罪的法律边界。
同时,检察官同步推进退赃挽损工作,积极引导赵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推动涉案人员用实际行动弥补自身行为造成的危害。
经过多轮法治教育和释法说理,两名涉案人员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对市场秩序、企业经营的严重危害性,最终,赵某某、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中,赵某某已全额退缴114万元违法所得。
针对赵某某的行为,检察官审查认为,赵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采购管理经理、招投标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该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潘某某的行为,检察官审查认为,潘某某为帮助请托企业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该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及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检察官精准提出量刑建议。2026年2月10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再次对两名被告人开展了法庭教育,引导两名被告人真诚悔罪、改过自新。庭审中,赵某某、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2026年3月16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依法严惩了招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彻底斩断了覆盖请托、泄密、中标、行贿全环节的黑色利益链条,全额追缴了涉案赃款,更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商业贿赂是破坏市场秩序、侵蚀企业发展根基的毒瘤,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职责。本案作为招投标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典型案例,作案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招投标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结合本案办理情况,检察官从法律解读和警示教育两个方面,为广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提供法治指引,凝聚全社会尊重规则、公平竞争的法治共识。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新规彻底打破以往公私主体差异化量刑的司法惯例,确立公私平等、同罪同罚的司法原则,统一了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贪腐行为的入罪及量刑标准,大幅收紧民企招投标、采购等领域贪腐行为的刑事追责尺度,彻底终结民企职务腐败“量刑从宽”的旧局面,为整治市场商业贿赂乱象、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提供了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上述新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入罪门槛已与公职人员标准完全统一,降至3万元。新规明确细化量刑梯度:涉案金额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梯度清晰明确。该罪名包含三大核心构成要件,主体上为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本案中赵某某身为企业招投标项目负责人,符合主体认定标准;行为上需利用职务便利,赵某某依托招投标管理、信息知悉、供应商准入审批等职权泄露核心报价信息,属于典型的职务便利滥用;结果上实施受贿谋利行为,赵某某累计收受114万元好处费,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其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情节,法院最终作出缓刑判决,量刑精准合规。
二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及新规精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工作人员财物,3万元即为刑事入罪起点,彻底取消以往公私案件的量刑差异。本罪核心认定关键在于“不正当利益”,招投标活动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投标报价属于核心商业秘密。本案中,潘某某通过行贿方式打通关系,帮助企业获取投标报价信息、操控中标结果,违背行业规则与法律规定,属于典型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其行贿金额114万元,符合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已构成刑事犯罪。新规落地后,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双向追责、从严整治,彻底破除了招投标领域“居间撮合无罪”“小额行贿免责”“民企违规不涉刑”的认知误区,实现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全链条追责。
本案的判决,既是对两名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也是对广大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深刻法治警示,引导全社会坚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对市场主体而言,要始终坚守合法诚信经营的底线,树立公平竞争的法治意识,坚决杜绝通过商业贿赂、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摒弃所谓的行业潜规则错误认知。同时,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针对采购、招投标、审批等商业贿赂高发的重点领域,完善内部流程管控和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权力寻租风险。要加强对员工的廉洁教育和法治培训,引导员工树立廉洁从业的意识,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企业从业人员而言,尤其是身处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财务管理等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守职业底线和法律红线,清醒认识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切勿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实施权钱交易的行为。要明确,无论是主动索取贿赂,还是被动收受他人财物,只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会触犯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终不仅会失去工作、身陷囹圄,还会对个人职业生涯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要始终坚守廉洁从业的初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守住法律底线和职业操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