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202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梳理与实践指南
202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招投标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这部“招投标领域基本法”时隔近20年的重大调整——针对电子招标普及、中小企业参与壁垒、虚假投标泛滥等实践痛点,新增12个条款、修改31个条款,核心指向“强化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适应数字经济”三大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新增第六条国家推广电子招标投标,鼓励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总则解读:数字时代的“基本规则”
新《招投标法》首次将“电子招标”写入总则,明确其合法地位——这是对当前90%以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已采用电子系统的现实回应。实践中,电子招标的核心优势是“痕迹可追溯”:从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提交到评标结果生成,全流程留痕,能有效防范“暗箱操作”。但需注意:电子招标系统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人无需担心“电子文件效力”问题——新《招投标法》明确,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新增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和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的资格条件。
修改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修改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修改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新增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等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修改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售,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章解读:给中小企业“拆门槛”
新《招投标法》最受关注的修改,是禁止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等作为资格要求——这直接剑指实践中“大公司门槛”问题。比如某市政工程招标,原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但项目实际需要的仅是“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对应注册资本金仅需800万元)。新规定实施后,这类“超额要求”将被认定为“不合理限制”,中小企业可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发改部门投诉(需提交招标文件原文、资质要求与项目匹配性分析等材料)。
另一个关键修改是招标文件发售期延长至“不得少于五日”——此前部分招标人仅给3天发售期,导致中小企业因时间紧错过投标。新规定给了潜在投标人更充足的准备时间,也倒逼招标人提前规划招标流程。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修改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新增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修改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新增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提交的财务状况、业绩、奖项、资质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投标章解读:虚假投标“零容忍”
新《招投标法》对“虚假投标”的界定更清晰——不仅包括“冒名顶替”,还涵盖“伪造业绩、资质”“隐瞒负面信息”(如隐瞒近3年重大质量事故)。实践中,投标人常踩的“红线”包括:
1. 用“挂靠资质”投标(如A公司借B公司资质,提交B公司的业绩);
2. 伪造“合同扫描件”(如PS某项目合同的甲方公章);
3. 隐瞒“失信记录”(如未披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旦被查实,后果严重:中标无效+罚款(中标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1-3年禁投,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提醒中小企业:与其花心思“做假”,不如聚焦自身能力——新《招投标法》鼓励招标人“重能力轻规模”,比如某保洁服务招标,招标人可将“近1年服务过3个社区项目”作为业绩要求,而非“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修改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电子开标过程应当通过电子系统实时记录。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修改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新增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对中标候选人的倾向意见,不得透露评标情况。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修改第三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新增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投标人的澄清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修改第四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评标章解读:让评标“更透明”
新《招投标法》对评标环节的修改,核心是强化“痕迹管理”:
1. 开标过程需记录:电子开标要实时留痕,纸质开标要录像存档——防止“偷换投标文件”;
2. 评标澄清要书面: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必须发书面通知,投标人回复也得书面——避免“口头沟通”引发争议;
3. 禁止“倾向性询问”:评标委员不能问“你觉得招标人倾向哪家”,也不能透露“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保证评标独立性。
实践中,投标人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需在收到评标结果通知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需提交“评标标准与投标文件匹配性分析”,比如“我的投标报价符合‘最低评标价法’,但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若招标人在5日内未答复,可向发改部门投诉——行政部门会调取评标记录、专家评分表等材料,核查是否存在“评标不公”。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第四十六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责任章解读:“罚到疼”才能“不敢犯”
新《招投标法》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串通投标罚款从“千分之五以下”到“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并将“信用惩戒”纳入责任体系——比如某企业因虚假投标被处罚,会被录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有招标人都能查到,直接影响其未来投标。
提醒招标人:别碰“内定中标”红线——比如某国企招标,领导要求“必须让A公司中标”,结果被投标人投诉,不仅中标无效,领导还会被处分。与其“暗箱操作”,不如“明规则选优”:比如用“综合评分法”,将“技术方案(40分)、报价(30分)、售后服务(30分)”作为评分项,让真正有能力的企业中标。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后:给招标人和投标人的3点建议
1. 招标人:赶紧修改模板——把“注册资本金要求”从招标文件里删掉,换成“与项目匹配的业绩、资质要求”;
2. 中小企业:聚焦“专业化”——比如做园林养护,就积累“老小区绿化改造”业绩,而非追求“大型公园项目”;
3. 双方都要“留证据”: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澄清函等材料,都要保存至少5年——万一有争议,这些是“护身符”。
2025年新《招投标法》的修订,不是“收紧管制”,而是“回归本质”——让招标投标回到“公平竞争、优中选优”的初心。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只要守住“诚信”底线、聚焦“能力”提升,都能在招投标市场里找到自己的位置。
(来源: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