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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管理进入“强监管”:国家新规落地,地方细则呈现差异化创新

发布时间:2026-02-04 09:10:00 点击:
日前,青海省4名评标专家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完成评标被相关部门取消专家资格的消息,在网络持续发酵,也反映社会对招投标领域的高度关注。

去年以来,各地陆续颁布新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此次“政策潮”源于2024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第26号令,该法令确立了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等核心原则,标志着由国家顶层设计推动的评标专家管理体系进入系统性升级的新阶段。

截至2026年初,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近二十个省份及地区完成了地方配套办法的制定或修订。在严格遵循国家统一框架管理的同时,各地在具体执行标准和管理风格上呈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与治理创新。



国家定基调,地方填细则

国家发改委第26号令作为上位法,搭建了监管“四梁八柱”,其核心在于确立 “评标行为终身负责制” ,并明确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平台、实施“一标一评”和动态考核。然而,对于专家执业生命周期的关键参数,如年龄上限、聘期长度等,国家层面并未作“一刀切”规定,这为地方因地制宜制定细则留下空间。

从已出台的各地办法来看,在年龄门槛上,主要形成了 “65周岁”(如山东、浙江、甘肃、广东、重庆、黑龙江)与 “70周岁”(如江西、贵州、山西、青海、陕西)两种主流模式。湖北省等地在其配套细则中设定68周岁”为 上限,成为折中考量。新疆的管理则呈现出行业差异性,住建领域要求65周岁以下,水利领域则一般为不超过70周岁。

在聘期管理上,主流为3年一聘”(如广东、江西、山东、山西、重庆、黑龙江)。为在稳定队伍与动态更新之间寻求平衡,浙江、青海等地均探索实行5年”较长聘期。甘肃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则采取“35年”弹性区间,赋予管理更多灵活性。值得一提的是,新疆自治区在住建领域设置聘期为2年”,专家出库调整频率更高。这些在聘期与年龄门槛上的差异化设计,集中反映了各地对专家经验延续性、队伍稳定性和更新节奏的不同考量。

规则加码,监管创新

除了量化标准的差异,各省在管理工具、体系架构和处罚力度上的创新与加码也较为引人注目,集中体现了不同的监管思路。

以贵州为代表的“高压震慑”型治理,其办法最为严厉,其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明确增设“终身禁入”的红线,对因廉洁、犯罪问题被清退的专家永久关闭大门,目的应是以极高的违规成本形成震慑。与之不同,福建、浙江等地则体现了“精细流程”型管理,其构建的 “一人一档、一标一评、一年一考” 全周期闭环管理体系,侧重于对执业全过程的管理与可追溯性。

在管理工具创新上,云南和广东等地都引入了“积分制动态考核”,致力于将专家的履职表现转化为可量化的指标,实现科学、动态的管理,其中广东的百分制积分体系与抽取频次、续聘直接挂钩。

在管理体系架构上,各地路径也有不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统一建库、管用分离”模式,由兵团统一组建跨行业专家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日常考核,实行统筹与专业相结合。江西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山东则细化三级监管职责等做法,侧重于理顺内部监管体制。而湖北采取“直接执行国家令+制定配套细则”的简约模式,提供了另一种相对高效的政策落地样本。

这一波全国范围各具特色的制度升级,标志着评标专家管理进入“强责任、严管理、智能化”新阶段。

中关村现代产业咨询策划研究院副院长、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张斌伟表示,近年的评标专家管理方式从“重准入”向“全过程、动态化、精细化”转变;技术应用从“线下”向“线上、远程演进”;监管重心从“程序合规”向“绩效质量与责任追溯”深化;体系构建从“单一管理向“信用协同、社会共治”拓展。

他认为,未来的管理办法将继续朝着数字化、透明化、标准化、信用化的方向发展,利用大数据分析对专家行为进行风险预警,进一步促进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和高效。相关从业者和专家需持续关注最新政策,不断更新知识,严守职业操守,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对于数百万评标专家而言,这意味着这份业余工作面临更严格的监督、更透明的考核和贯穿职业生涯的终身化责任约束。对于招标投标市场,则有助于从关键环节提升评标质量与公信力。

张斌伟进一步表示,更具刚性、也更精细化的专家管理体系在实际中如何运转仍有待时间检验。各省在年龄、聘期、考核方式上的细则差异是一方面,核心目标是将评标专家的角色,从一个依赖个人经验和道德的“自由裁量者”,转变为在高度规范化、透明化、受监督的系统流程中运行的一个标准化、可问责的“执行单元”。

他表示,入库的专家是真正的专家,客观上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更为专业,主观上能够认真负责、严格把关;评标委员会是临时组建,其成员由随机抽取产生,客观上不太可能实现串通。关键之处在于如何让专家必须负责、原意负责、能够负责?针对这一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早就提出“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如何让“终身负责”落地?这是问题的关键。遗憾的是,要求提出快两年,目前几乎未见地方出台相关配套制度。

                                                       来源:今日公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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