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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转让、披露、竞价——国资委官方解答国有产权交易高频问题

发布时间:2026-01-14 08:19:00 点击:

近期,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网互动栏目中,集中回复了一批来自市场一线的热点咨询,为国有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明确的官方指引。本文梳理关涉国有产权交易典型问题与官方答复,内容涵盖资产划转、非公开转让、信息披露、网络竞价、挂牌周期等高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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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国有集团公司内部实物资产能否无偿借用、划转


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现咨询:国有企业与下属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在上级授权决策额度内是否可以进行实物资产的无偿划转?有无政策支持实物资产的无偿借用?


国资委回复: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之间,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按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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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相关问题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是否可以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解释为“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同一央企控制的国有控股公司之间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由该央企审核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


国资委回复: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等。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建议咨询所属国家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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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到期一年后能否直接发正式披露


问题:

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到期一年后是可以直接发正式披露,还是需要重新进行预披露流程?


国资委回复:

信息预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提早预热市场。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到期一年后仍未正式披露信息,前期信息预披露的作用已较弱,建议重新进行信息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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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交易平台能否直接实施网络竞价活动


问题: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平台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中介服务,故就32号令中涉及的网络竞价具体实施系由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其平台直接负责实施,还是由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依法从事公开竞价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平台实施相关竞价活动,产权交易机构则作为平台单位进行交易鉴证。


国资委回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字规〔2025〕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开展产权转让、增资业务的竞价、递进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等方式。由转让方、增资企业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竞价、递进方式。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竞价、递进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竞价、递进活动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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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七条相关问题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拨公告超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转让方需重复行程序再发公告。”请问若项目未征集到受让方,调整底价等后重发公告,发布日在首拨12个月内,但公告期满超12个月,是否仍需重新审计、评估等程序再发公告?


国资委回复:


不需要。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进入延牌阶段,或转让方一次或多次降价的,仍属同一个挂牌项目,不需要重新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但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办法规定重新履行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
(来源:国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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