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投标报价低于平均价50%视为异常
2025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若供应商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或低于“次低报价×50%”,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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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1.强化评审环节的量化审查
《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在于为“异常低价”的识别提供了清晰的量化“扳机”。除了前文提到的“平均值50%”和“次低价50%”两条红线外,还包括了如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等情形。一旦触发这些条件,评审委员会必须启动审查,要求供应商在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测算,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果供应商无法自证清白,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2.强化事后监督与追溯机制
低价中标并不意味着“平安落地”。文件强调对“服务不达标、维保不到位、履约能力弱”等情况开展追溯,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总结风险案例、组织专项整治,形成从事前到事后的闭环监管。
3.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
文件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政府采购的目标不应是“最低价”,而应是“最优价”。鼓励采购人评价供应商的综合实力、服务能力、技术水平、履约记录,而不仅单纯以价格作为唯一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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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问题
从长远看,这将倒逼供应商从单纯的价格竞争转向技术、服务和质量的综合竞争,有利于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然而,新政策在追求“优质”的同时,是否会无意中打开“主观”的口子?在新政策的导向下,价格因素的权重可能被削弱,从而使主观分权重上升。当主观评分权重上升时,会给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带来更大的操作空间,从而更加利好意向中标人,那些想靠标书和价格抢标的投标人反而可能被挤出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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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规范“主观评审”
《征求意见稿》的初衷是解决“低价”问题,但其在执行中,很可能将行业的核心议题引向了更深层次的挑战——即如何规范“主观评审”的权力。
如果对评审过程的监督和对评审专家权责的界定不能及时跟进,那么“优质优价”的理想,就有可能在实践中被“主观裁量”所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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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标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