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如何确定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如何确定代理机构
一,法律法规
1、《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二,什么是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存在,如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等。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自然人一般不能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2、招标代表机构需依法登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不需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
但其从事有关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3、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具体业务活动包括帮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指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合法设立与独立属性:
需依法登记设立,组织形式可为公司或合伙企业等,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自然人通常无法从事该业务。
2、硬件与专业能力:
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质、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3、业务范围明确:
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如拟定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及相关咨询服务。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流程与方法
1、资格审查与比选程序
招标人可通过比选方式选定代理机构,具体流程参考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案例:
(1)发布比选公告:
明确项目名称、代理范围、投标人资格(如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含招 标代理服务)及项目负责人职称要求(中级及以上)。
(2)文件获取与递交:
符合条件的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现场递交,并提供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进行评审,依据结果确定中选人并发出通知书。
2、择优选择的核心参考因素,招标人可结合以下维度综合评估代理机构:
(1)信用与业绩:
参照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排名、信用扣分情况,优先选择名录登记中信用良好的机构。
(2)星级评定结果:
结合各季度招标代理机构星级评定公示信息,筛选服务质量优异的机构。
(3)协议约定:
若代理协议中对更换机构有明确条款,可按约定执行;通常代理协议仅对单个项目采购活动生效。
3、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1)权利范围
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不受非法干涉,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
(2)禁止性行为
不得在所代理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咨询。
需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确保代理行为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