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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动框架协议采购规范“落地”

发布时间:2022-09-21 08:57:00 点击:

上海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统筹推进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实施,严格把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范围,规范执行小额零星采购额度标准,规范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绩效。

  《通知》明确,上海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的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工作,主要由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经商相关区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可以选择部分集中采购品目交由相关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实施,并由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加强市、区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分工协作,提升全市集中采购机构整体运作效能。上海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由相关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针对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通知》提出,一是要严格限制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框架协议采购为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单一项目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适用情形的,并非强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归并为单一项目采购有利于提高采购绩效的,应按照项目采购执行。二是要严格控制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应用。各部门、各单位应遵循“封闭式为一般、开放式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严控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实施范围,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有效竞争机制。

  为规范执行小额零星采购的额度标准,《通知》指出,要坚持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基本定位,根据相关政策执行口径,小额零星采购的额度标准统一执行上海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即小额零星采购应严格限定在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上海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内。待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上线运行后,尚未到期的相关协议、定点采购品目,单笔采购限额一并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小额零星采购额度标准。

  在框架协议履行管理方面,《通知》强调,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框架协议履行管理,严防框架协议采购前后两个阶段脱节。一方面,要监督采购人是否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授予合同。包括采购人是否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合同中是否列明实际采购数量或者计量方式等。另一方面,要坚决维护开放竞争机制。充分认识框架协议采购可能存在的竞争不充分问题,对于符合《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支持采购人按程序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防止出现入围产品协议价格虚高、市场垄断等问题。此外,还要加强对入围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的履约管理。包括是否擅自更换入围产品,是否有提供“专供型号”、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拖延交货等行为。对有违法违规和违反框架协议行为的入围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依法、依约定追究其责任,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沪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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