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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责任落实 以“我”为主

发布时间:2022-08-04 09:12:00 点击: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从政府采购内控机制、预算编制,到控制管理采购过程,再到签订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合同答复询问、质疑等各方面对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

  “这次出台的文件主要是基于我们近几年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比如投诉、举报、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绩效考核中发现采购人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梳理,对症下药,解决问题。”河北省财政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建立政府采购内控机制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点内容之一。河北省财政厅提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岗位间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实施定期轮岗和重点业务多人参与;建立健全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核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对重点环节和流程的控制,确保采购项目规范运行。

  管理政府采购需求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又一工作重点。河北省财政厅要求,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应当根据采购预算、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在采购需求确定前,应当按规定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政府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要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做出安排,重点包括采购方式、资格条件、评审方法、合同文本、履约验收等;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在控制管理采购过程方面,河北省财政厅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内控制度、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确定对应评审专业,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应指派熟悉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要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严格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对于签订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河北省财政厅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到不到位,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和效率,其中采购需求管理的质量,直接决定采购结果质量;采购过程管理的质量,直接决定采购效率;采购风险管控的质量,直接决定采购资金的安全。”对于该文件的出台河北省财政厅的工作人员表达了此看法。

除此之外,河北省财政厅还对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档案保存等环节的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进行了明确。(记者张炎 通讯员刘林)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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