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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你所不知道的违规操作

发布时间:2021-06-22 08:39:00 点击:

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大多数参与者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家,供应商等都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也有一些参与者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暗箱操作,围标串标,严重扰乱了整个招投标正常秩序。为此有必要把这些违规行为公布于众,叫广大参与者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合法的招投标活动处于正常的轨道上来。下面我把一些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一些违规行为做如下汇总和说明。


一、招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


1. 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3. 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4. 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


5.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6. 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7. 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8.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9. 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10.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1.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12.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13.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14.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


15. 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设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 , 设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


16.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17.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18.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19.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20.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1. 开标前泄露巳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竟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22.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23.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4. 未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退还已收取的 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5. 未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未自采 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 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二、评审专家


1. 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


2.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笢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


4.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6.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投标单位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竟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3.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叉件;


4.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叉件或者响应文件;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7.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以上就是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一些参与者的违规行为说明,当然这也是其中违规的一部分,伴随相关责任部门监督惩罚力度的加强,相应制度的日趋完善,相信这些违规操作会越来越少,真正促进整个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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