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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8-28 11:17:0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秦皇岛市招标投标协会(英文译名:Qinhuangdao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缩写QTB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市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对外是代表秦皇岛市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规范与自律相结合,传递政府声音,反映会员诉求,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增强行业凝聚力,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积极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我市招标投标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秦皇岛市民政局,业务工作接受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及秦皇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每年3-5月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协会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全市招标投标行业现状和动态、相关信息,以及全市招标投标活动和管理情况,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改革方案等提供参考;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了解和掌握招标投标主体和会员单位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行业信用机制和自律机制,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

(五)为本市的招标投标主体、会员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工作的政策、技术咨询服务;

(六)开展招标投标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促进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七)通过开设网站,编辑印发相关刊物和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宣传行业政策、反映行业动态、发布行业信息,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八)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推选行业典型,树立和表彰行业先进;

(九)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指导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或团体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市场主体;

2、各类招标代理机构;

3、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机构;

4、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的,须向协会书面报告更换理由和新推荐的会员代表情况,经理事会确认后,被推荐人继任原会员代表在该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本协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四)会员证分为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享有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接受协会的指导与协调;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将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及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秦皇岛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秦皇岛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秦皇岛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批准;

(五)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秦皇岛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秦皇岛市民政局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秦皇岛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秦皇岛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8   3 15 日秦皇市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秦皇岛市招标投标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秦皇岛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冀公网安备 13030502000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