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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质疑函从同一邮箱发出认定两公司串通投标?财政部回复来了!

发布时间:2021-05-31 08:38:00 点击:

网民咨询答复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方式。为做好政府采购咨询答复工作,财政部办公厅专门出台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网民咨询答复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0〕233号)。能否以质疑函从同一邮箱发出认定两公司串通投标?提供业绩证明文件算不算变相设置门槛行为?竞争性磋商中,供应商没有参加二次报价,是否可以直接取消其继续参与磋商活动的资格……近日,有网友对这些问题向财政部进行咨询,财政部及时就相关问题给出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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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中心招标文件规定,质疑函可以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受理过程中我中心发现,有两个供应商使用同一邮箱发送了质疑函,两供应商均已下载招标文件。我中心认为,下载招标文件表明该供应商为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两公司从同一邮箱发送质疑函,符合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请问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认定两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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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质疑与投标属于不同的行为,不应仅以从同一邮箱发送质疑函,就认定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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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要求提供2017年5月1日以来的县级以上政府采购合同,能作为业绩加分项吗?根据财政部要求,全国各省,直辖市及自治区都出台有县级,市级,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这个评审因素是不是有特定金额条件等?有没有排斥新企业?属于财库〔2019〕38号第一条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有没有违背(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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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如果留言所述情形中,有关业绩要求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不属于财库〔2019〕38号文“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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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竞争性磋商中,通过资审和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参加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直接取消其继续参与磋商活动的资格(废掉该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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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磋商明确相关的技术服务条件、确定最终的采购需求后,由满足需求的供应商提交报价,因此,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只能在最后一轮提交一次报价,在最终采购需求没有确定前,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当视作为了更好地确定需求对于成本的测算依据,不能认定为报价。没有参加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应当视同没有参加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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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作为中央部委二级单位来说,对于一定限额下的定点采购项目:施工采购项目、监理采购项目、造价采购项目,我们可以在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定点采购单位中直接选择或者进行比选。那么,为提高日常工作效率,我们是否可以在中央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单位基础上再分别选出三家小修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单位作为小修库、监理库和造价库,在实施100万以下的施工、监理、造价项目时,直接在本单位的小修库、监理库和造价库选择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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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集中采购机构如果规定可以直接选择,采购人可以在定点采购范围内确定供应商;如果规定应当进行比选,则不宜在定点基础上再设立供应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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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标单位是体育产业类公司(中标内容为:体育智能化、场地照明、音响、座椅等)。中标单位中标后能否将座椅分别分包给同次投标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候选人供货及施工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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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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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贵司在2020年7月31日的回复中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竞争性谈判的报价不可以公开唱标。”但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理论实务中竞争性谈判应把握六个环节(下)谈判阶段中要求:一是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公开报价仪式,对各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中的报价表进行公开报价。二是在公开报价后,谈判小组要对各谈判方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审阅,以判定谈判方资格的有效性,审阅结束后,要确定进入谈判阶段的供应商名单。这个是否与贵司在2020年7月31日的回复相冲突,在实践中竞争性谈判的报价是否公开唱标依据哪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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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竞争性谈判的报价不可以公开唱标。政府采购网有关理论研讨文章不作为政策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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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解释2号文件提到了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从零余额转基本户的会计处理,是否可以认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可以从零余额转入基本户呢?但是“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中第(三)允许从零余额转基本户的情形中只提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中的间接费费用”。为什么只是繁荣专项可以,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呢?省级科研项目基本都在零余额账户管理,我认为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转入基本户是非常合理的做法,但是有这个文件不知道该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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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有关规定,允许部分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符合财库〔2018〕96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单位将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实有资金账户的会计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2号有关规定执行,两个制度并不矛盾。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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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最近我公司代理一个项目(疫情物资储备企业招标),资格性条件因受到质疑和投诉,咨询市场监管局后资格没问题,但为了让更多投标供应商参与,我公司减少了其中一项资格,扩大了投标供应商范围,中标结果出来后,收到与本项目无关的个人投诉,要求重新招标,投诉理由是违反了87号令第二十七条,请问老师,我们需要重新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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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是否重新招标,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结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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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作为一名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目前经常遇到一个现象,在评审环节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意找理由否决了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我也拿出相关法律法规,给专家解释,专家执意不听解释,说不是澄清范围,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对于我们来说,就简简单单的错了一个字,或者一个符号。就随意的否决了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在质疑、投诉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一点责任都没有,专家费该拿拿,标该废废,我们在采购代理过程中应该怎么做,才能让项目好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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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现场予以记录,并及时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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