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取消中小微企业的投标(响应)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1-05-11 09:00:00 点击:
2021年4月13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冀财采[2021]7号),通知规定:
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电子保函)、保险等。
1.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自2021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2. 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全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为进一步减轻供应商负担和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应当逐步缩小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范围。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列明。此举的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河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的负担。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为治理保证金乱象,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在多次不同的会议上提及保证金,相关部委近几年连续发布多个关于规范保证金文件。除了河北省,近几年有多个省份发文明确取消保证金。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招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一系列举措的出台,预示着保证金制度正在加快退出历史舞台!
2021年2月22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2019年8月14日,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通知明确:即日起,我中心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据雄安发布微信公众号8月20日消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不含)以下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2018年12月,湖北省财政厅就发布相关声明,强制取消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2019年2月,广西省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早在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按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根据《通知》精神,湖北、安徽、厦门、云南、浙江等地纷纷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约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投标银行保函、综合保险等。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新的替代方案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担保费用,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