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紧急政府采购程序是什么?
紧急政府采购是指在如抗灾抢险、疫情紧迫、战时动员、急需所需要的货物和设备等紧急状态下,为完成急迫任务而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但也允许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应急工程怎么进行采购?
政府应急工程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为了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包括为了抗击地震、洪水、台风、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抗击非典、禽流感等不可抗力事件需要进行的道路假设、水利设施施工、医疗设备采购等采购活动。这类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形式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种情形是不属于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但属于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紧急采购。这种采购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应该标讯通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种情形是与第二种情形相同,但是可供选择的供应商没有3家。此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符合以上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的,如果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应该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
紧急政府采购的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针对紧急政府采购多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的特点,紧急政府采购的程序关键在于对供应商的管理和供应商的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评价选择管理的具体步骤有以下几步:
一是采购中心建立供应商选择领导小组,并组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采购经验的供应商评估机构;
二是选择适当的决策方法;
三是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和评价系统;
四是选择诚信等级高的供应商参与政府紧急采购。
而其中最为关键和复杂的就是供应商选择方法的确定和运用。我觉得只有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和评估系统,才能比较客观和有效地选择出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紧急政府采购。
另外,政府紧急采购也可以尝试采用公开选择定点供应商的方式,也就是用公开的方式选择几个供应商,作为日常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供应商,以满足采购实体日常的需要。
在采购初期实行公开选择定点供应商制的好处是:从采购实体来讲,可以及时满足采购实体的需要,特别是满足那些由于不可预见的应急采购事项。
从采购机构来讲,可以减少其工作强度,使其从日常烦琐的事物中解脱出来,以便腾出更多的时间从事市场调查和政府采购事业谋划。由于有了比较固定的供应商,可以减少以往的重复招标带来的不必要费用开支,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
从供应商来讲,其通过公开形式被确定为供应商后,不仅有了比较稳固的最大购买者,节约了大量的促销费用,而且政府采购中心能及时结账,避免了债务拖欠,大大地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由于自己能够作为政府紧急采购定点的供应商,提高了本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因此,也必然带来相应的市场效应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