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开标的项目实行100%抽查!这个省发文跟进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建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文,进一步要求:
-
对2021年1月1日至3月20日发布招标文件、尚未开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100%抽查。
-
全面梳理工程招投标政策类文件和招标文件范本,如有相关要求的及时予以修改、废止。
2021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
-
重申:各地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
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
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
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
通知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市水务局,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治理工作。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子)公司,涉嫌违反《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既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消除侥幸心理,扎实推进落实本地区治理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全面自查自纠招投标政策和招标文件范本存在的问题。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政策类文件和招标文件范本,采取公告等方式立即停止执行涉及直接或变相将投标企业承诺中标后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的要求、规定、条款,并及时按有关程序予以修改、废止。
三、开展招标文件抽查。制定招标文件抽查方案,原则上对2021年1月1日至3月20日发布招标文件、尚未开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100%抽查,对招标文件存在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等违规条款的,要通过提醒、通报、约谈或者发出监督意见函等方式,督促、责令招标人及时整改、纠正,必要时抄送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
四、强化投诉信访处理。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公平、高效处理招投标投诉。对于以信访、举报方式反映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问题的,要按照信访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宣传,并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刊发文案等方式,积极宣传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工作措施、成效以及有关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汇报。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3月22日前将报告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文档报送至我厅联系人邮箱。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招投标政策和招标文件范本存在问题自查自纠、招标文件抽查、投诉信访处理、宣传情况及有关治理工作成效数据(按附件要求),好经验好做法可一并报送。
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娟 010-58933262 58934964(传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 系 人:杨紫烟、明刚
联系电话:010-58933373,58934994(传真)
附件:
1.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2.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1日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引导,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应当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动监管。
第十二条 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外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地建筑企业,要及时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工作实施监督,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受理全国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按照本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5日